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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注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2014-12-21【工商财税】个赞

简介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的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的申办。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
DB44/T 1147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事项名称和代码
4.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编码:10297700100694001X12440000
4.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编码:102976001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6 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也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办理依据
7.1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审批依据:
a)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7.2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7.3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a)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8 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属于承诺件。
10 审批条件
10.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10.2内资公司、外资投资的公司符合以下条件: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0.3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1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10.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11 申请材料
11.1 名称预先核准(见附录A.1)
11.2 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见附录A.2)

12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 审批收费
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缴纳登记费100元。
备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4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4.1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a)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b)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c)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d)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e)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4.2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 申请人应按照第11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c) 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15 咨询
15.1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20)87512345(自动语音)、 (020)87512554(人工接听)
网络咨询: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61/index.html
15.2  咨询回复
 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回复。
16 办理流程
16.1  办理流程图1
图1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图2  企业登记注册办事流程图
16.2  申请
16.2.1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机关注册大厅、网上注册大厅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登记机关注册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
    网上注册大厅申请网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16.2.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11章的要求。
16.3  受理
16.3.1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11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6.3.2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d)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6.3.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6.4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登记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见16.2.1)一致。
16.5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凭相关凭据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
17 法律救济
17.1  投诉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进行投诉,投诉电话见附录B。实施机关应及时回复。
申请人也可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实施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附录B)。
17.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信息见附录B)。
18 表单及其填写说明
表单按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A.1名称预先核准
A.1.1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预先核准名称调整
    企业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项目(除投资人外)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
A.1.2外商投资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2、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5、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1、 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须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A.2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A.2.1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2.2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A.2.3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2.4企业集团冠省名
● 企业集团冠省名名称预核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母公司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三)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